一、基本案情
年7月31日,李某因右腕受伤到x医院就诊,DR影像检查报告单载明的诊断意见为“右腕未见明显骨、关节病变。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接诊医生初步诊断为“右侧腕关节挫伤”、处置方式为“对症治疗病情不适随诊”。
年8月15日,李某到x市x医院就诊,DR报告单载明“右腕月骨脱位”。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李某因月骨脱位在b医院住院治疗4天,期间于23日在臂丛神经阻滞下行关节镜下肌腱探查修复+月骨复位内固定术。医疗费计.71元,基本医保及大病保险支付.25元,李某个人支付.46元。
李某在x医院、x市x医院、b医院就诊、复查,累计支付门诊费用.22元。在b医院购买上肢矫形器-前臂腕托支付费用.00元、复印病案支付费用20.00元。就诊及复查支付交通费计.74元、住宿费.00元。
一、患方陈述
年7月31日,李某意外跌倒致右手手腕疼痛,考虑到可能是骨折,前往x医院就诊,接诊医生要求拍片,检查腕部骨关节是否有问题,拍完片后医生拿到片子说腕部骨关节正常,回家服用红药或活血化瘀药冷敷即可。
按照医嘱,李某口服x红药并外用云南白药气雾剂。年8月15日,因手腕处疼痛肿胀不见好转,又去x市x医院就诊,就诊医生询问经过后,让重新拍片复查,DR报告单内容显示,右腕月骨移位。
经过对比,医生告知先前在x医院拍的片子显示月骨移位,由于耽误了复位时间,建议到b医院手术治疗。年8月17日,前往b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月骨脱位并入院进行手术治疗。后,医院进行三次复查,现右腕关节活动受限。
二、患方观点
x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漏诊,没有及时发现右腕月骨脱位,导致延误治疗,进一步加重损伤,到b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存在重大过错,致使李某受伤部位至今活动受限,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年7月31日,我院确实为李某做了DR影像检查,在检查报告单上我院医生的诊断意见是右腕未见明显骨、关节病变,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
在该报告单的意见中我院确实存在漏诊现象,但该漏诊现象不是李某发生案涉费用的全部原因,所以我院在本案中只能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对于李某的鉴定申请,我院没有异议,同意法院根据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鉴定意见
1、x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李某行手术治疗之间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
2、李某,男,年2月19日出生,损伤后果未达到伤残评定标准。
3、李某因x医院医疗过失行为所需要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以23天为宜。”。
4、李某支付鉴定费.00元、为鉴定支付交通费.76元。
五、损失计算
即医疗费.68元、复印费20.00元、交通费.50元(就诊、复查、鉴定支付)、上肢矫形器费用.00元、住宿费.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鉴定费.00元、误工费.64元(.68元/天×23天)、护理费.64元(.68元/天×23天)、营养费.00元(.00元/天×23天)。
根据鉴定分析说明,结合“x医院的漏诊行为与李某行手术治疗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力”的鉴定意见,x医院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亦应按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认为x医院应全额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李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00元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判决,x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68元、复印费20.00元、交通费.50元、上肢矫形器费用.00元、住宿费.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鉴定费.00元、误工费.64元、护理费.64元、营养费.00元计.46元的50%即.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