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6月14日,货车司机刘某某与货车司机吾某某在大货场,因车辆刮蹭问题发生纠纷。吾某某在将刘某某从货车驾驶室向车外拉拽过程中,刘某某的左腿担在左侧车门门框处,造成刘某某左排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脱位、左胫排骨下端旋转移位。经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认为,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吾某某在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考虑到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认为对吾某某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更有利于化解矛盾,教育被不起诉人,故对吾某某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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