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4日,阮某祥以“双膝关节疼痛反复发作3年,再发加重2月”医院住院治疗5天,年3月19日医院出院,医院的出院证明记载:“入院完善相关辅助检查,予舒筋活血、消肿止痛、营养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现患者病情好转,要求出院,予今日好转办理出院”。
出院小结记载入院经过:“入院完善相关辅助检查,监测血压发现血压偏高,予监测血压;腰腿痛予舒筋活血、营养神经、补液、中药封包、热奄包、塌渍等对症支持治疗,现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出血发热、咳嗽、胸闷等症状,要求出院,予好转办理出院(转院)”,出院医嘱:出院(转院)继续治疗。
阮某祥在医院出院当天又以“反复咳嗽、咳痰2年余,再发加重3天”医院住院治疗4天,入院初步诊断为: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期;2.I型呼吸衰竭;3.肺部感染;4.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5.血糖异常;6.胸膜粘连;7.左心房室增大。
后医院重症医学科住院治疗,年3月23日凌晨,因阮某祥病情严重,医院向原告赵某华交代病情后,阮某祥从医院出院。阮某祥出院后于当天在家中死亡。
年3月14日,患者阮某祥以“双膝关节疼痛反复发作3年,再发加重2月”为主诉到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中医诊断为痹症、寒湿痹阻,西医诊断为双膝关节骨性关节病。后患者病情加重,于年3月19日出院后立即到医院就诊,CT显示双肺多发感染。
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病情再次加重,诊断为:1.重症肺炎;2.脓毒症等。患者阮某祥出院当天死亡。现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元。
二被告之间是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共同承担,医院按照鉴定报告确定的责任范围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报告,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轻微责任,应该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确定了轻微责任,但是医院是对患者的告知义务不足而承担了轻微责任,医院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正常的医疗费用不应计入赔偿范围,患者本身是患病住院,因此治疗患者病情产生的医疗费应该予以扣除,对肺部感染没有及时发现导致其病情加重的这部分医疗费医院只承担轻微责任。
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不应该赔偿,原告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与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不符,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
根据原告的诉状,医院已经告知原告患者病情加重无救治可能,原告才将患者转院至我院就诊,我们作为第二被告与第一医院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不能由我们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鉴定医院没有及时插管才承担轻微责任。原医院的医疗费笼统的加在一起,应该将医疗费与医院的进行区分计算。
1、某县医院的诊疗过错责任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2、医院的诊疗过错责任参与度为轻微原因,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3、某县医院和医院均存在对患者病情沟通告知义务不足的过错,但其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某县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49元;被告医院承担10%的责任,赔偿.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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